硅磷晶法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生活饮用水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供水方式
3.2.1集中式供水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二次供水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分散式供水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常规指标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非常规指标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4.1.7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4.1.8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表1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标限值
1、微生物指标①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mL)100
2、毒理指标
砷(mg/L)0.01
镉(mg/L)0.005
铬(六价,mg/L)0.05
铅(mg/L)0.01
汞(mg/L)0.001
硒(mg/L)0.01
氰化物(mg/L)0.05
氟化物(mg/L)1.0
硝酸盐(以N计,mg/L)1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三氯甲烷(mg/L)0.06
四氯化碳(mg/L)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0.7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15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
pH(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铝(mg/L)0.2
铁(mg/L)0.3
锰(mg/L)0.1
铜(mg/L)1.0
锌(mg/L)1.0
氯化物(mg/L)250
硫酸盐(mg/L)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0.3
4、放射性指标②指导值
总α放射性(Bq/L)0.5
总β放射性(Bq/L)1
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①
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②
表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消毒剂名称 与水接触时间 出厂水
中限值 出厂水
中余量 管网末梢水中余量
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mg/L) 至少30min 4 ≥0.3 ≥0.05
一氯胺(总氯,mg/L) 至少120min 3 ≥0.5 ≥0.05
臭氧(O3,mg/L) 至少12min 0.3 0.02
如加氯,
总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 至少30min 0.8 ≥0.1 ≥0.02
表3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标限值
1、微生物指标
贾第鞭毛虫(个/10L) <1
隐孢子虫(个/10L) <1
2、毒理指标
锑(mg/L)0.005
钡(mg/L)0.7
铍(mg/L)0.002
硼(mg/L)0.5
钼(mg/L)0.07
镍(mg/L)0.02
银(mg/L)0.05
铊(mg/L)0.0001
氯化氰 (以CN-计,mg/L)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0.1
二氯一溴甲烷(mg/L)0.06
二氯乙酸(mg/L)0.05
,2-二氯乙烷(mg/L)0.03
二氯甲烷(mg/L)0.02
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 该类化合物中各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1
1,1,1-三氯乙烷(mg/L)2
三氯乙酸(mg/L)0.1
三氯乙醛(mg/L)0.01
2,4,6-三氯酚(mg/L)0.2
三溴甲烷(mg/L)0.1
七氯(mg/L)0.0004
马拉硫磷(mg/L)0.25
五氯酚(mg/L)0.009
六六六(总量,mg/L)0.005
六氯苯(mg/L)0.001
乐果(mg/L)0.08
对硫磷(mg/L)0.003
灭草松(mg/L)0.3
甲基对硫磷(mg/L)0.02
百菌清(mg/L)0.01
呋喃丹(mg/L)0.007
林丹(mg/L)0.002
毒死蜱(mg/L)0.03
草甘膦(mg/L)0.7
敌敌畏(mg/L)0.001
莠去津(mg/L)0.002
溴氰菊酯(mg/L)0.02
2,4-滴(mg/L)0.03
滴滴涕(mg/L)0.001
乙苯(mg/L)0.3
二甲苯(mg/L)0.5
1,1-二氯乙烯(mg/L)0.03
1,2-二氯乙烯(mg/L)0.05
1,2-二氯苯(mg/L)1
1,4-二氯苯(mg/L)0.3
三氯乙烯(mg/L)0.07
三氯苯(总量,mg/L)0.02
六氯丁二烯(mg/L)0.0006
丙烯酰胺(mg/L)0.0005
四氯乙烯(mg/L)0.04
甲苯(mg/L)0.7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0.008
环氧氯丙烷(mg/L)0.0004
苯(mg/L)0.01
苯乙烯(mg/L)0.02
苯并(a)芘(mg/L)0.00001
氯乙烯(mg/L)0.005
氯苯(mg/L)0.3
微囊藻毒素-LR(mg/L)0.001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氨氮(以N计,mg/L)0.5
硫化物(mg/L) 0.02
钠(mg/L)200
表4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
指标限值
1、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mL)500
2、毒理指标
砷(mg/L)0.05
氟化物(mg/L)1.2
硝酸盐(以N计,mg/L)20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20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3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5
pH(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9.5
溶解性总固体(mg/L)15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5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5
铁(mg/L)0.5
锰(mg/L)0.3
氯化物(mg/L)300
硫酸盐(mg/L)300
5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要求。
5.2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 14848要求。
6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6.1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7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 17051执行。
8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8.1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要求。
8.2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9要求。
9水质监测
9.1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1.1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9.1.2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执行。
9.1.3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 308执行。
9.1.4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9.1.5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9.2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2.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9.2.2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
9.2.3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0水质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GB/T 57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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